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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致整售协议无效,房企需返还购房意向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房企为完成商业房产整售内部流程,与中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整售相关协议。实际购房主体为某集团旗下四十二家子公司,因该集团未参与项目询价招投标,无法直接签约,遂通过中标中介公司走形式交易流程。其中一家子公司按要求支付10万元购房意向金,全程未与房企直接缔约、未签署任何书面购房文件。后续双方交易终止,房企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意向金引发纠纷。法院查实涉案整售协议系各方通谋虚伪行为,不存在真实交易合意,依法认定协议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下房屋整售协议的效力、无名意向金的返还责任、多方过错责任划分。首先,案涉整售协议仅为满足房企内部招投标、整售流程的形式文件,签约中介公司无真实购房意愿,房企亦明知实际购房主体为多家子公司,各方构成通谋虚伪,依据民法典规定,该协议依法无效。其次,原告仅支付意向金,未与房企达成房屋买卖合意、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房企无合法依据占有意向金,理应返还。最后,原告、中介、房企及居间人均存在过错,原告自身参与违规交易流程,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过错各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各方为规避交易规则签订的整售协议,属于典型通谋虚伪行为,应认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未达成缔约合意,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