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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资质临时失效不免除跳单责任,法院按服务比例酌减佣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房产经纪公司为房屋业主提供居间服务,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1%支付佣金。该公司成功推介意向购房人,促成业主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协议。服务期间,经纪公司因备案更新,短期无有效公示资质,业主以此为由解除定金协议,另行委托其他合规中介,仍与原经纪公司推介的购房人及其前妻完成交易并支付小额佣金。原经纪公司起诉主张全额19.5万元佣金。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情判令业主支付9万元佣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中介资质临时瑕疵情形下,委托人跳单交易的佣金承担比例。首先,案涉口头居间约定及定金协议合法有效,中介机构已完成房源推广、客户匹配、带看磋商、促成定金签约等核心居间服务,实际提供了专属交易机会,符合法定居间服务要件。其次,购房人夫妻更名、主体变更属于交易主体内部调整,实际交易对象仍为中介推介客户,不改变利用原有居间资源的事实,不构成全新交易。同时,中介公司备案临时失效、存在服务瑕疵,确实导致业主对交易安全产生合理顾虑,存在履约过错。最后,业主未与原中介协商整改,直接绕开中介完成交易,构成变相跳单,存在主要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中介实际服务进度,酌情按比例支持佣金,既否定跳单违约行为,也兼顾中介服务瑕疵,符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告已实质提供居间媒介服务,双方居间合同关系合法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报酬约定不明的,可根据中介劳务合理确定报酬数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即跳单行为需承担付酬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法院可根据过错程度、履约情况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与报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