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日期为打印形式但时空一致,依法认定有效并支持遗赠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因房屋拆迁取得三套安置房产,其中案涉房屋由被继承人男方签署安置买卖协议,属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生前订立打印遗嘱,将案涉房屋自有份额遗赠给孙子,立遗嘱全程录像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因老人书写困难,遗嘱日期为打印形式,老人签字并按捺指印确认。老人去世后,受遗赠人按期明确接受遗赠,其他继承人均对遗嘱无异议,房屋共有人女方亦自愿将自有份额赠与受遗赠人。因部分继承人失联,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承继涉案房屋协议权利义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打印遗嘱日期非手写是否影响遗嘱效力,具有典型司法参考意义。打印遗嘱法定生效要件为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与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日期虽为打印,但全程录音录像可证实立遗嘱时空一致,老人核对内容、亲笔签名并按印确认,见证流程完整,完全契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不属于无效遗嘱情形。同时,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处分自有份额合法有效,配偶当庭自愿赠与个人份额,其他继承人无异议,受遗赠人按期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全部流转程序合法。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诉求,既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也契合遗赠制度立法本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继承条件自被继承人离世时依法成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存在合法有效遗赠遗嘱,优先适用遗赠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原告按期作出接受遗赠表示,合法取得遗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