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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真实有效 事后产权变更承诺应予履行分家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姐弟二人早年签署分家协议,约定原有老宅院落归姐姐所有,弟弟因早年购房、单位分房政策原因配合办理权属分割。后续涉案院落被纳入拆迁范围,由弟弟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选购三套拆迁安置房。姐弟及拆迁公司共同签署产权变更承诺书,明确将两套涉案安置房产权变更至姐姐名下。房屋具备办证及入住条件后,弟弟、弟媳反悔拒不配合办理手续、拒付对应拆迁周转金与违约金。姐姐诉至法院,主张办理过户入住、支付对应补偿款项,法院依法支持其核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分家协议效力认定、夫妻财产无权处分追认、家事纠纷诉讼时效适用**。首先,案涉分家协议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胁迫情形,合法有效,对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被告主张系空白签字、协议虚假,无有效证据支撑,未被法院采信。其次,弟媳事前虽未参与分家、未签字确认,但事后签署产权变更承诺书,视为对配偶处分行为的事后追认,分家及产权变更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不得事后反悔。

同时,本案属于分家析产纠纷,涉案拆迁利益持续未分割、房屋长期未确权入住,共有关系未终止,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规定,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另外,法院结合双方沟通短信、当事人书信、三方承诺书等完整证据链,认定案涉两套安置房对应的拆迁权益归原告所有,对应的周转金、逾期违约金等衍生权益亦应一并归属原告,兼顾家事纠纷的事实背景与证据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配偶事后追认,处分行为有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分家析产、确认共有权益纠纷属于持续性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