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否定房屋共有 自书遗嘱按份分割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婚内通过房改购房取得涉案房屋,房屋登记于男方名下,购房使用了夫妻二人工龄。子女一方主张房屋来源于自有平房置换,自身应当享有三分之一固有产权份额,该主张已经另案生效判决予以驳回。被继承人妻子离世未留遗嘱,男方后续订立自书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四名子女平均分配。一名子女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配偶及子女代位参与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各方就房屋继承份额产生争议,部分继承人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分割房屋产权,法院结合前诉生效裁判与有效遗嘱作出份额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效力、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夫妻遗产分段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 第一,当事人就同一房屋已经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生效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对房屋享有固有产权的主张,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后续继承诉讼中不得再重复提出相同产权主张,户口本、内部情况说明等材料不能推翻不动产登记及生效裁判结论。 第二,被继承人所立自书遗嘱各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可处分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份额。配偶一方死亡无遗嘱,其享有的房屋一半产权适用法定继承。 第三,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本应继承的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配偶可一同参与对应遗产利益处置。区分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跨越民法典实施前后,应当分段适用对应的继承法律规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