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预判债务恶意转移资产 闭环资金交易被认定恶意串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多家投资机构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及管理层股东签订增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因公司未达成经营及上市目标,回购条件成就,管理层股东负有巨额回购债务。该股东在债务确定前,预判履约风险,将自有房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后续其亲属又通过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的异常交易模式,将房屋低价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恶意转移核心资产,阻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赠与行为、确认后续房屋买卖无效并恢复产权登记,法院依法支持其核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预判型恶意逃债+闭环资金串通交易**的典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法院突破“债权确定后方可追责”的常规认知,认定债务人明知经营亏损、回购债务必然触发,事前无偿转让核心资产,具备明显逃债主观恶意,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同时,本案第三方购房主体看似高价交易、合规过户,但完整资金闭环回流的异常流水,足以证实各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
此外,本案明确善意抵押权与物权回转可并行适用规则,第三方银行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不受合同无效影响,可继续附着于房屋,既保障债权人权益、追回债务人责任财产,又维护金融机构交易安全,平衡多方合法利益。同时,债权人未举证实际律师费支出,相关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七条: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主财产一并存续,独立于抵押人处分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无约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