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法院依法确认房屋权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早年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村内院落及房屋作价转让给原告,原告当场付清全部购房款,交易经村委会盖章、村干部见证确认。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后,原告长期实际占有居住,并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改造。因房屋权属登记需要,原告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且买受人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法院可依法直接确认房屋相关权益归买受人所有。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流转严格适用身份限制规则,本案交易主体适格,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
案涉交易早已完成款项交付、房屋交付,原告多年实际居住并自主翻建房屋,形成稳定占有事实。被告消极应诉、放弃质证答辩权利,视为对原告诉请及案件事实无异议。法院基于有效合同、完整履行事实与长期占有状态,作出物权确认裁判,既尊重农村房屋交易惯例,也维护不动产占有秩序与交易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已有生效判决及完整履行证据佐证事实的,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