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未办理产权证的国有定向安置房 买卖合同依然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因棚户区改造取得国有性质定向安置房,该房屋项目手续齐全,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仅因政策限售暂未办理个人产权证。原、被告在知情房屋无证的前提下,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及分期支付方式。原告依约陆续支付大部分购房款项,房屋已实际交付由原告占有使用,相关居住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后原告因子女入学登记需要,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对交易事实及合同效力均无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国有土地性质的定向安置房,在项目五证齐全、完成首次登记的前提下,即便个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处于政策限售期内,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合法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司法实践严格区分物权变动效力与合同效力,无证、限售仅导致房屋暂时无法过户,属于合同履行障碍,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案涉房屋并非限制流通的集体宅基地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交易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双方已实际履行付款、交房核心义务,交易真实稳定。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既契合民法典区分原则,也明确了安置房交易的司法边界,有效保护善意购房者的合法交易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能够证实案件事实,且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