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连环流转最终回归本村集体成员 前手合同不予认定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年将村内自有宅基地院落及房屋出售给非本村居民,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足额交割房款、完成房屋交付。后续涉案房屋历经多次连环转让,最终再次流转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交易款项均正常支付,村集体亦对相关流转及权益归属予以确认。涉案院落后续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产生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款项。原告时隔多年起诉,主张最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确认拆迁安置权益及补偿款项归其所有,被告各方不予认可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连环流转中,即便中间环节存在非本集体成员受让情形,若房屋及宅基地权益最终回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损害集体利益,为维护交易稳定,前手买卖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农村宅基地具有身份专属属性,禁止向集体外人员流通,但该规制目的在于防止集体资产外流。本案房屋经多手流转最终落回本村村民手中,宅基地权益未脱离集体管控,法律规制目的已然实现。
全部交易均发生于原告起诉之前,交易流程完整、款项交割清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各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交易损害原告权益的情形。原告出售房屋后多年未提出异议,在房屋拆迁增值后主张合同无效、索要拆迁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既契合农村宅基地流转司法裁判规则,也有效维护了长期稳定的民事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