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兄弟,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村集体股权。二人父母遗留老宅分为东西两处房屋,各自取得对应宅基地使用权证书。2000年,被告将其名下东侧房屋以合理价格出售给原告,在亲属见证下签订书面买卖协议,双方当场结清房款、交付房屋,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此后原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经政府审批拆除旧房、新建二层住宅。现双方无交易争议,原告为固定交易效力,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当庭认可全部交易事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交易已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具有身份依附性,仅允许本集体内部流转,禁止向外部人员交易。本案买卖双方均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主体适格。

案涉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房款结清、房屋交付、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完整,交易稳定多年。原告后续经行政审批翻建房屋,进一步印证交易行为得到村集体及主管部门认可。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既尊重历史交易事实、维护农村交易秩序稳定,也契合宅基地内部流转的法律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并未禁止本集体内部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