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三分之二份额按份共有人处分房产有效 单位房改过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多名职工就职于同一企业,涉案房屋原为企业公有住房,由职工家庭三人按份共有。企业推行集资建房、旧房置换政策,持有房屋七成份额的主要共有人与企业签订旧房回购置换协议,换取新房购房资格。随后企业依照内部分房流程,将涉案旧房二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另一职工,该职工足额缴纳购房款项、办理入住手续并长期居住十余年。后因其余按份共有人拒不配合过户,导致房屋始终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购房职工诉至法院,要求全体共有人及企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按份共有不动产处分适用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多数决规则,高份额共有人处分房产行为合法有效,长期稳定履行的房改置换、房屋分配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应当依约履行过户附随义务。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性质,主要共有人持有七成份额,远超法定三分之二表决标准,其与企业签订的旧房回购协议合法有效。其余共有人十余年间明知房屋置换、二次分配及他人实际居住的事实,始终未提出异议,构成默示认可,其事后拒绝配合过户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购房职工通过企业正规分房公示、评分、选房流程取得房屋资格,足额付款、长期合法占有居住,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依法享有过户请求权。企业自愿承担过户相关费用,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单位内部房屋重新分配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共有人内部权益纠纷,可另行诉讼解决,不得对抗善意购房人的合法过户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权属确认、合同履行、过户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