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婚内擅自向婚外第三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无效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二系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二与被告一建立不正当婚外交往关系。交往数年间,被告二未经原告同意,私自通过现金给付、信用卡消费、微信转账等多种方式,向被告一赠与多笔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款项用于为被告一购置首饰、支付购房费用。原告事后发现该擅自处分财产行为,诉至法院,主张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全部赠与款项及对应利息。法院经核查证据,依法认定有效赠与金额,判决婚外第三人返还涉案款项并赔付利息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外赠与无效的不当得利纠纷,明确了婚姻财产处分的司法裁判规则,具有广泛的参考意义。首先,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属于法定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置权,重大财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向婚外第三人无偿赠与大额财产,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次,案涉赠与行为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产生,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再者,婚外第三人无法证实涉案款项为合法报酬、还款或礼金,无合法取得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需全额返还合法查实的赠与款项。同时,本案明确过错赠与配偶无需承担返还责任,由实际获利的婚外第三人承担返还及利息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对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合理裁量,未支持原告不合理的起算主张,兼顾了守约方权益保护与责任承担的公平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