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诉讼期间借离婚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人依法撤销财产分割约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对甲男享有500万元合法到期连带债权,经法院判决及强制执行,仅回款少量款项,剩余债权无法清偿。甲男在涉案债务诉讼上诉期间,将婚内夫妻共有房产无偿转回配偶名下,二审判决生效后数日,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存款、房产归配偶所有,自身仅分得车辆及私人物品,刻意剥离个人责任财产。后配偶将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子女,再整体出售获利467万元。原告获知财产转移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撤销房产转移、赠与行为及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并追回售房款清偿债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债务人借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执行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裁判规则对民间借贷、合同债务纠纷中的财产保全与追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不能对抗合法债权人的司法原则。
首先,本案核心裁判逻辑清晰。案涉房产、存款均为债务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在债务诉讼、强制执行关键阶段,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核心财产无偿归属配偶,自身放弃绝大部分财产权益,直接导致个人清偿能力大幅下降,致使债权人合法债权无法足额实现,完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原告知晓财产转移事实后一年内起诉,未超过撤销权除斥期间,权利行使程序合法。
其次,法院对诉求的区分裁判合法合理。法院依法撤销双方失衡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否定了债务人恶意避债的行为效力。但因案涉房屋已完成多手转移并出售,物权已发生变动,不具备撤销此前房产过户、赠与行为的客观条件,且售房款未区分债务人共有份额,无法直接判令全部款项用于清偿单一债权,故驳回原告该项诉求,兼顾了债权人权益与交易稳定性。
最后,本案具有极强实务警示意义。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得恶意损害第三人债权,债务人为规避执行,以净身出户、无偿转让共有财产的方式转移责任财产的约定,依法可被撤销。同时提示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需在法定一年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固定证据、提起诉讼,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后续债权人可另案分割债务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继续追偿未清偿债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