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房屋买卖 补签协议合法有效并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96年,买受人与本村村民出卖人达成农村房屋买卖合意,买受人支付2.5万元购房款,取得涉案院落房屋并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后原始买卖协议不慎遗失。原房屋所有权人于1999年离世,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为本案被告。2017年,双方补签书面协议,对早年房屋买卖事实、房款付清、房屋交付使用等情况予以确认。买受人原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续因集体政策统一转居。现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补签协议有效,并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全程认可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本村集体内部农村房屋历史交易、补签协议确权纠纷,明确了农村房屋内部流转的司法认定规则,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首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本案交易发生时,买受人为本村集体成员,具备合法购房资格,交易主体适格,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双方早年真实完成付款、交房、占有使用的完整交易流程,多年无争议,后续补签协议是对历史真实交易的追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情形。最后,买受人后续集体统一转居,不影响此前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效力,法院据此确认合同有效、房屋归买受人所有,符合农村房屋交易裁判原则,维护了农村不动产交易秩序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