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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伪装客户蹭看房磋商信息 恶意截取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两家房产经纪公司为同业竞争主体。原告经纪公司为涉案商铺交易提供首次带看、供需对接、价格磋商、合同范本推送等完整前期居间服务,锁定交易机会。被告公司员工隐瞒从业身份,假借客户亲属名义跟随看房、窃取双方磋商核心信息,恶意截取原告交易机会,引导买卖双方跳开原告,最终由被告促成交易并获取高额居间佣金。原告此前已起诉卖方并获部分居间损失赔偿,后针对被告恶意竞争行为起诉,主张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赔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房产中介行业恶意截取同行交易机会、违反行业商业道德的典型不正当竞争判例。法院明确,房源信息公开不代表交易机会不受保护,原告通过人力、服务投入形成的专属交易对接机会、磋商成果,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竞争权益。被告隐瞒身份蹭访看房、窃取磋商信息、截胡交易的行为,并非正常市场竞争,而是利用不正当手段攫取同行劳动成果,违背诚信原则与行业自律规范,会造成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后果。同时法院合理损益抵扣,扣除原告已获赔部分,结合被告获利、过错程度、服务贡献酌情核定赔偿金额,既惩戒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兼顾公平原则,对规范房产中介行业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媒介服务跳单签约的,应当支付中介报酬,明确中介交易机会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同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标准赔偿,同时承担被侵权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可结合行业自律规则、商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恶意抢夺同行客源、交易机会属于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