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3 年买方与两名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出资 3.8 万元购买两处宅院,房款付清后卖方交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证。后续买方家庭出资翻建房屋并长期安排子女居住使用。开展宅基地确权工作后,卖方拒绝配合相关手续。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协议有效。卖方抗辩买方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协议缺少详细房屋信息、交易未经审批,主张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定交易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判决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首要审查买受人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双方属于同一村集体成员,具备受让宅基地上房屋的主体资格,协议系自愿签署,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卖方所持 “一户一宅、未经审批、房屋信息简略” 的抗辩意见未被法院采纳。现行司法实践中,一户一宅更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一般不直接作为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房屋交付多年、买方长期占有翻建居住,交易稳定,应当尊重历史交易事实。同时需要区分:合同有效≠直接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确权过户仍需依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行政流程办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