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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公司拖欠租金擅自处置屋内物品 业主依约追责获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屋所有权人与专业租赁托管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托管期限、月租金标准、付款周期及免租期、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三方物业公司仅代为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托管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长期拖欠费用,且在托管使用房屋过程中,擅自遗失、更换屋内原有家具家电。业主发现房屋物品受损、租金持续拖欠后,依法解除托管合同并收回房屋,起诉要求托管公司及付款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租金、财物损失及违约金。涉案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代付主体不担责,违约方需足额承担欠租、财物损毁、逾期解约三重违约责任。案涉房屋托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业主与托管公司具有唯一约束力。物业公司仅为租金代付主体,未参与合同订立,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管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擅自处置屋内物品,构成双重违约,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物品损毁事实及业主举证材料,酌情核定欠付租金、财物损失金额,并依据合同违约条款支持合理违约金。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自行承担败诉不利后果,充分保障了守约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妥善保管房屋及屋内附属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托管公司拖欠租金、损毁业主财物,依法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同相对性,仅签约托管公司承担责任,代付租金的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两被告缺席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