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购房未办证 登记产权人与合同相对方协同协助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九十年代与房企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足额支付全部购房款项,房企如期交付房屋,购房者收房后长期居住使用,相关部门也曾出具临时房产权属证明。但合同签约房企因自身原因,多年未按约定协助购房者办理正式产权登记。经查询,案涉房屋因历史政策原因,整体产权登记在另一关联企业名下。购房者起诉要求两企业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企业认可历史遗留问题,同意协助办证,仅主张相关税费由购房者自行承担,签约房企缺席庭审。
二、律师评议
本案为典型的老旧商品房历史遗留办证纠纷,核心裁判逻辑兼顾合同相对性与历史物权登记特殊情形。购房者与签约房企订立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购房者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合法占有使用房屋数十年,房企未履行办证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虽登记企业并非合同相对方,基于案涉房屋特殊的历史权属登记现状,为保障购房者合法物权、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判令其承担协助过户义务。同时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由购房者自愿承担办证产生的全部税费,既恪守合同约定,又妥善解决历史登记瑕疵,有效维护了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签约房企未履约办证,需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老旧购房交易适用行为时法律裁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