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共同购房签订内部认购协议 真实出资可突破不动产登记外观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两对亲属关系当事人共同出资购置房产,房屋全款600万元,由晚辈夫妻签约购房并登记在二人共同名下。购房完成后,四名当事人共同签订《共同认购书》,明确长辈夫妻合计出资150万元,对应享有房屋25%产权份额。晚辈夫妻后续离婚,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长辈夫妻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身房屋份额。一方被告抗辩认购书系受胁迫签署、涉案款项为亲属赠与,主张协议无效,否认原告共有产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不动产登记仅为对外公示效力,当事人内部真实物权合意可作为确权依据。不动产权属登记并非绝对终局认定标准,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真实出资、自愿签署的财产约定,合法有效且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主张协议胁迫、款项赠与,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结合转账记录、认购约定、亲属购房背景,认定原告出资属实,突破单一登记外观,依法确认原告共有份额。同时明确,其余房屋份额可由被告另行分割,厘清了内外物权效力及举证责任边界。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