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签约卖方办证、产权登记方协助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与房企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足额支付购房款项,开发商如期交付房屋,原告长期居住使用至今,且曾取得地方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权属证明。因历史开发、企业改制及产权登记挂靠等遗留问题,案涉房屋物权长期登记在第三方企业名下,原始开发商多年未依约协助办理正式不动产权证。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第三方企业以非合同相对方为由抗辩,最终同意协助办证,原告自愿承担全部办证税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老旧小区历史遗留办证纠纷,核心裁判逻辑兼顾合同相对性与物权登记现状。原、被告早年签订的购房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开发商负有法定、约定的办证备案主合同义务,长期拖延办证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办证义务。涉案房屋虽登记在第三方企业名下,其并非买卖合同主体,本无合同办证义务,但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僵局,法院判令其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既尊重合同相对性原则,又依据物权实际状态解决登记障碍,同时明确税费由实际购房人承担,平衡各方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