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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隐瞒从业身份截取同业交易机会 恶意攫取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两家房产经纪企业为同业竞争主体。原告为一套商业商铺房源提供首次带看、供需对接、价格磋商、合同推送等完整居间前期服务,锁定交易机会。被告员工隐瞒自身从业身份,混入看房流程,窃取原告掌握的交易磋商信息与房源客源资源。后续被告利用该交易机会,绕过原告促成买卖双方成交,赚取高额居间佣金。原告此前已通过诉讼向卖方追回部分居间损失,后起诉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房产中介行业恶意截取同业交易机会的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法院明确,房产中介通过自身服务匹配供需、促成磋商形成的交易机会与竞争优势,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商事权益。被告未通过合法服务积累资源,而是以隐瞒身份的不正当方式窃取原告前期劳动成果,跳过同业主体直接成交,违背行业商业道德与诚信原则。该行为会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乱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服务投入、被告获利情况、原告已获赔付金额等因素,酌情核定损失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开支,精准划定房产中介行业合法竞争与恶意侵权的边界,规范同业竞争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顺序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承担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经营者主观状态、对竞争秩序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