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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年原告为解决子女住房问题,与两名本村村民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固定价款受让两处村内宅基地房屋,足额支付购房款并实际接收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告后续对房屋进行翻建,交由子女长期居住使用,还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后期村内开展宅基地确权工作,二被告拒不配合,以案涉交易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未经审批、合同信息不全为由,主张买卖协议无效,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效力。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本村集体成员内部宅基地房屋买卖,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依附性,仅禁止向集体外人员流转,本案交易双方均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适格。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交易完成后原告长期占有、使用、翻建房屋,交易事实真实存在。被告抗辩的一户一宅、未审批、合同信息瑕疵等理由,不能否定交易的真实效力。法院明确,集体内部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自愿流转,未损害集体及第三方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依法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合法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流转,法律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