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违建房屋合同无效 举证不能不予支持额外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物业公司先后签订房屋出售合同、长期租赁合同,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达成33年长期使用的交易,属于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以租代售模式。原告基于被告出示的权属及司法拍卖材料信任交易合法,足额支付购房款项。后涉案房屋因未取得规划审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被行政强制拆除。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房屋出租预期收益及保全费用,被告主张系原告拒不配合拆迁导致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有二:一是法院穿透审查合同外观,结合超长租期、一次性全款、拆迁权益归属买方等特征,认定涉案协议属于虚伪意思表示,名为租赁实为房屋买卖;二是涉案交易标的为违法建筑,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两份合同均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卖方需全额返还购房本金,但民事索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装修支出、房屋出租预期收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仅支持退还购房款,驳回其余全部损失诉求,明确了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的举证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