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托管公司拖欠租金违约解约 合同相对性排除付款方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房屋所有权人与托管租赁企业签订五年期房屋出租托管合同,约定月租金标准、季度付款模式及超长免租期条款,同时明确逾期付租可单方解约。合同履行期间,托管企业仅支付部分租金,后续长期拖欠费用。业主提前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举证证明屋内附属家具家电存在丢失、更换情形,产生财物损失。业主起诉要求托管企业及代为付款的物业公司连带支付欠付租金、财物损失及违约金,涉案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托管租赁双方违约责任与第三方付款义务边界。案涉房屋托管合同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唯一约束力,物业公司仅代为支付租金,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托管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补足租金、赔偿财物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院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免租期使用状态、房屋收回时间及物品损耗事实,对租金金额、财物损失予以酌情核定,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兼顾案件客观事实,合理平衡业主合法权益与违约方责任范围,缺席审理亦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厘清托管租赁双方违约责任与第三方付款义务边界。案涉房屋托管合同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唯一约束力,物业公司仅代为支付租金,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托管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补足租金、赔偿财物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免租期使用状态、房屋收回时间及物品损耗事实,对租金金额、财物损失予以酌情核定,既尊重合同约定,又兼顾案件客观事实,合理平衡业主合法权益与违约方责任范围,缺席审理亦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