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产权未确权拒缴供暖费 无合同约定逾期利息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供热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取得辖区小区供暖服务资质,为小区住户提供持续性供暖服务。某房屋业主系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长期接受供热服务,但以房屋产权未完成最终确权、登记手续存在瑕疵为由,拒缴四个采暖季的供暖费用。供热企业多次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供暖费,并分段承担各采暖季欠费对应的逾期利息损失。业主抗辩自身并非房屋实际确权权利人,不应承担缴费义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供暖费给付诉求,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驳回利息主张。同时,逾期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民事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本案双方未对供暖费缴纳期限、逾期利息、违约金作出任何约定,供热企业主张逾期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业主全额补缴供暖费、驳回利息诉求,既保障供热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又严守民事责任法定原则,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供用热力合同的相对性与履行规则、无约定逾期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原则。供热服务具有公共服务性、持续性、强制性特征,供热企业实际提供供暖服务,业主实际接受服务,双方即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实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房屋产权登记瑕疵、确权争议属于业主内部物权纠纷,不得对抗外部供热服务缴费义务,不能作为拒缴供暖费的合法抗辩理由。同时,逾期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民事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合同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本案双方未对供暖费缴纳期限、逾期利息、违约金作出任何约定,供热企业主张逾期利息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业主全额补缴供暖费、驳回利息诉求,既保障供热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又严守民事责任法定原则,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用电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无约定的,不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