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家庭成员分家确权后农村房屋本村村民买卖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原为祖辈夫妻建设所有,早年家庭成员签署分家协议,明确案涉宅院房屋归家中次子所有,全部家庭成员及村委会均对分家事实予以确认。祖辈离世后,全体法定继承人再次书面确认房屋归次子单独所有,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此后,次子与同村无其他宅基地的本村村民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全体家属出具书面承诺认可交易。买受人足额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房屋归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合法分家确权的农村房屋,本村内部流转交易依法有效。农村宅基地房屋虽登记在祖辈名下,但家庭成员通过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对房屋权属进行分配,且多年实际履行、全体继承人事后追认,可依法确认卖方对案涉房屋享有完整、独立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买受人为本村农业户籍,名下无多余宅基地,具备合法购房主体资格。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全体家庭成员知情且同意,不存在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同时款项交付、房屋交付使用均已完成,交易真实履行,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房屋权属归买受人所有,维护农村合法房屋交易秩序与家庭财产处分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