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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多年翻建且权属登记明晰 无充分证据不予确权酌情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二人系亲兄弟,另有一名姐妹,父母离世后未留下遗嘱。早年兄弟二人与父母共同参与村内老宅六间房屋建造,后续兄长长期负责房屋修缮、翻建与扩建工作,多次对房屋进行翻新、改造,并于多年前取得案涉院落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登记,权利人登记为兄长。弟弟早年农转非进城工作,多年未对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后期主张曾出资参与建房、双方口头约定部分房屋归其所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应房屋权属。妹妹当庭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法院结合建房历史、登记情况及举证规则,驳回弟弟确权诉求,结合其早年建房参与事实酌情判令兄长予以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宅基地房屋权属以合法登记为准,长期无异议视为认可现存权属状态,无充分证据不得推翻物权登记。案涉院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早已合法登记在兄长名下,具备公示公信效力。房屋历经多次翻建、改造,弟弟长期知情且未提出权属异议,其主张的口头分家约定、出资建房事实缺乏完整、有效的证据支撑,录音证据无法佐证建房及权属约定的原始事实,依法不足以推翻现存物权登记。同时,法院兼顾公平原则,虽不支持确权诉求,但考虑到弟弟早年确实参与初始建房,存在一定贡献,结合兄长认可的资金往来事实,酌情判令兄长支付补偿款。该案明确分家析产纠纷裁判尺度:权属登记清晰、长期无争议的老宅,事后单方主张权属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无证据不确权,但可依据历史贡献适用公平原则予以适度补偿。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