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出卖人及开发商应逐层协助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出卖人因拆迁取得案涉回迁安置房,与买受人通过居间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售予买受人。买受人已全额支付购房款,长期实际占有、居住涉案房屋,并持有房屋购销相关手续。此前双方曾就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后续房屋具备集中办理产权登记条件,但出卖人拒不配合过户。买受人诉请开发商先协助出卖人办理产权登记,再由出卖人协助其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全面履行义务及回迁房逐层过户规则。依法成立且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买受人已全额履约、合法占有房屋,出卖人理应恪守诚信原则,配合完成产权过户。涉案房屋为回迁安置房,需遵循开发商办证至被拆迁人、再由被拆迁人过户至买受人的逐层过户流程,无法直接跳过中间环节过户。开发商作为拆迁认购合同相对方,在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负有协助初始登记的合同义务。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应承担过户及案件保全、诉讼费用。本案明确回迁二手房交易的履约路径,有效保障善意买受人的合法物权,维护房产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