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交易违法建筑无效 卖方主责返还房款并赔偿装修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与物业公司先后签订房屋出售合同、长期租赁合同,以一次性支付15万元款项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长期居住使用权,合同约定超长租赁年限,并明确拆迁补偿归实际使用人所有,实质属于以租代售交易模式。当事人收毛坯房后投入资金装修并长期居住。后涉案房屋因未取得规划审批,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依法拆除。当事人诉请确认两份合同无效,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装修损失。物业公司主张房屋拆除系当事人拒不配合拆迁导致,拒绝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双方过错比例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款项、赔偿部分装修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穿透认定以租代售法律关系、违法建筑合同无效及过错责任划分规则。双方虽形式签订租赁合同,但超长租期、一次性全款支付、拆迁权益归属使用者等约定,完全背离普通租赁特征,法院穿透外观认定双方真实意思为房屋买卖关系。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交易标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两份合同均自始无效。
合同无效后适用双向返还原则,房屋已被拆除,买受人返还义务客观履行完毕,卖方需全额返还购房款项。同时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可划分,物业公司违规建设、售卖违建房屋,存在重大过错;买受人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轻微过错。法院结合装修折旧、实际使用年限,按主次责任比例裁量装修损失,兼顾交易公平与过错匹配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