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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继承农村房屋不具备独立居住条件 排除妨害及占有使用费诉求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系亲兄弟,二人因父母遗留的城郊农村宅院房屋继承产生纠纷。此前生效多级裁判文书已确认,张某甲依法取得案涉宅院东房北数第一间房屋二分之一的按份份额,剩余份额及其他房屋归张某乙所有。后张某甲以张某乙长期独占案涉半间房屋、侵害其物权为由,起诉要求张某乙腾退房屋份额,并支付20216月至20259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4000元。张某乙辩称长期居住使用案涉房屋,不同意原告诉求。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甲所持房屋份额无法形成独立居住空间,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具备拆分条件,且双方无房屋租赁合意,最终驳回张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按份继承的农村房屋份额能否单独主张排除妨害及占有使用费,裁判思路贴合农村宅基地及共有不动产审判规则,具有典型参考价值。

首先,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需以物权权益具备可实现、可独立使用为前提。案涉房屋为农村宅院配套建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张某甲仅享有单间房屋二分之一份额,该份额在构造、使用上均无独立性,无法单独分割居住,不具备实际使用价值。在此前提下,其主张腾退房屋缺乏事实基础,不符合物权行使的合理性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合法有据。

其次,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依托于有偿使用的法律关系。房屋占有使用费本质是租赁法律关系的对价延伸,本案中双方为亲属共有关系,事前未达成房屋有偿使用、租赁合意,张某乙基于共有产权及长期居住事实使用房屋,不属于恶意侵占、无权占有情形,张某甲单方主张占有使用费无法律依据。

最后,亲属间遗产共有房屋纠纷,应遵循物尽其用、和睦处置原则。按份共有不动产若份额细碎、无法实物分割,共有人不宜直接主张排除妨害,更合理的维权路径为协商折价补偿、整体转让分割价款等方式,既能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也可避免亲属纠纷激化,契合农村家事纠纷处理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