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合法有效且份额难以实物分割 法院支持折价补偿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两位被继承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名子女,名下共有一处农村宅院及房屋。丈夫离世时未订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由妻子及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各继承相应份额,妻子因此取得房屋大部分产权份额。妻子生前订立代书遗嘱,明确自身全部房产份额由家中小女儿继承,且立遗嘱过程有完整录像佐证。父母离世后,各方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三名子女主张自身尽到赡养义务、遗嘱存在瑕疵,拒绝按遗嘱分割。小女儿诉请房屋归其所有,并自愿向其他三名继承人支付等额折价补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合法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及小额共有份额的折价分割规则。案涉代书遗嘱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全程录音录像,立遗嘱人意识清晰、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应当作为遗产分割的核心依据。各被告所持房屋份额占比极小,无法单独分割出独立房屋空间,实物分割会减损房屋整体使用价值。为最大化发挥物的效用,法院采纳折价补偿的分割方式合法合理。同时本案明确,子女赡养付出差异,不能直接否定真实有效的遗嘱效力,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人权益可通过合理折价补偿得以平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