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严守合同相对性 受托公司违约解约需退款付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代购《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代为办理房源对接、购房手续及过户等事宜,委托人依约陆续支付大额代购款项,部分款项转入公司员工个人账户。后续双方签署《解除协议书》,合意终止委托关系,约定扣除服务费后由置业公司分期退还剩余代购款项。置业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后拒不履约,抗辩系委托人单方弃房违约、款项已转交案外人。委托人诉请公司及收款员工连带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核查交易流水、合同文本及履职证据,依法划分各方责任、纠正利息起算节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委托合同相对性边界、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规范解约退款及利息认定标准。案涉委托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公司具有完整约束力。置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按期完成购房代办义务,合同解除后拒不足额退款,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返还余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涉案员工、第三人均属职务履职行为,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个人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明确裁判规则:单方备注赠与性质款项不计入购房本金,资金占用利息不应从付款日起算,应依据解除协议确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后统一起算,精准平衡双方履约过错与财产权益,厘清商事委托交易的责任承担逻辑。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