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员私占业主空置房屋空间 法院酌定支持占有使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业主名下有一套空置毛坯别墅房屋,已挂牌对外出租、出售,并将房屋备用钥匙交由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工作人员未经业主许可,私自将闲置家具放置于该空置房屋室内,长期占用房屋空间。业主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该行为影响房屋带看、成交,造成房屋出租收益损失,诉请物业人员按照小区同户型租金标准赔偿四个月租金损失共计32000元。被告认可擅自放置物品存在过失,但辩称并无实际看房记录、未造成真实租金损失。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成立,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占用使用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私自占用他人房屋空间亦可构成财产侵权,损失可酌情认定占有使用费。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主体不得擅自占用、使用他人房屋空间。物业人员虽掌握房屋备用钥匙、具备入户便利,但无任何私自占用、堆放私人物品的权利,其擅自放置家具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已侵犯业主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案明确财产损害裁判规则:业主主张高额租金损失,需举证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涉案房屋期间无实际看房、成交记录,无法证明全额租金损失,法院未全额支持原告诉求,而是结合物品占用面积、放置时长、影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兼顾侵权过错与实际损失,体现司法公平合理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