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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意思表示瑕疵 买受人根本违约致合同解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再婚夫妻婚内通过房改政策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继女长期在外地生活,老人晚年患病期间,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先将房屋变更为夫妻按份共有,后老人将己方50%房屋份额以100万元价格通过存量房买卖形式转让给继女并签署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继女需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购房款,但继女始终未实际付款,且主张房款早已结清、交易实质为赠与。老人一方主张签署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认知不足,诉请撤销合同,若无法撤销则请求解除合同、恢复房屋产权登记。法院核查庭审状态及病历材料,未认定签约时存在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瑕疵。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严格区分合同撤销与解除的法定要件,厘清家庭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与违约认定标准。可撤销合同需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危困状态等法定情形,本案原告虽有认知异常病历,但当庭状态正常、无有效鉴定佐证签约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故撤销诉求不予支持。双方书面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形式、价款约定清晰,合法有效。买受人拒不履行付款主合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同时明确交易性质认定规则,当事人主张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举证不能则以书面合同为准,合同解除后应恢复产权原始登记状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