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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促成宅基地交易 委托人未足额支付居间报酬被判履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委托中介人员全权出售自有农村宅基地房屋,双方书面约定交易完成后支付居间报酬共计5万元。中介方成功撮合买方与委托人一家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促成完整交易闭环。交易履行过程中,委托人仅分次支付部分居间费用,剩余2万元报酬约定待特定亲属离世、交易收尾后结清。后续约定付款条件全部成就,涉案宅基地交易款项全额结清,但委托人长期拖欠剩余居间报酬。中介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主张委托人支付剩余居间费用,委托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中介合同履行以促成交易为核心标准,条件成就后委托人必须足额支付居间报酬。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合意订立居间委托协议,形成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中介方已完整履行居间服务义务,成功促成房屋交易,合同核心目的已然实现。双方约定的附条件付款事项后续全部成就,委托人拖欠剩余报酬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院据此判决委托人足额支付剩余居间报酬,明确了居间报酬支付的履约边界,维护了中介服务交易的诚信原则与市场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