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董某与汪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7 年 6 月 10 日,张某、董某(买方)与汪某、刘某(卖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分水岭小区留地安置房,房屋总价款 568000 元。合同约定:订立合同起 3 年内(2020 年 6 月 10 日前)由卖方办好不动产权证并交付买方,买方不承担办证费用;尾款 50000 元待拿到不动产权证时付清;违约方按总价款 20% 承担违约金。原告方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于 2018 年 11 月实际入住案涉房屋。 案涉房屋属于村民小组留地安置自建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但项目存在超面积建设、违规搭建、超占土地,未完成规划核实、竣工及消防验收;需由建设单位(村民小组)补缴土地出让金、完成违法整改,先办理小组名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之后,才可以办理至被告名下,再过户给原告。截至起诉,尚不具备办证、过户条件,并非被告主观拒不办证。原告起诉请求被告交付不动产权证,并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113600 元。 被告抗辩:办证系由村民小组统一办理,非自身过错;违约金过高,且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向自然资源规划局核实办证障碍,确认案涉房屋现阶段客观不能办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释明后续具备办证条件若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可另行起诉维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办证受阻根源在于小区整体建设存在违规,需要建设单位完成整改、补缴出让金、办理首次登记,才可以依次办理至被告、再过户给原告,属于履行条件客观尚未成就,并非被告主观怠于履行、故意违约。 虽然合同约定了 3 年内交证以及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责任成立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本案逾期办证不是出卖人过错造成,故法院不支持交付不动产权证以及给付违约金的诉求。 注意区分:合同有效≠当下即可完成物权过户。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能否实现相互独立。买方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待项目完成整改、能够办证过户之后,如果卖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买受人可以再次起诉,主张继续履行、追究违约责任。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补充法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必须完成首次登记,再办理转移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履行条件客观不能成就时,不能直接判决义务人立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