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贷款诈骗、熊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3 年 7 月,江某向潘某借款 20 余万元用于赌博,因无力偿还欠款,二人共谋虚构江某母亲某乙死亡事实,通过虚假继承将某乙名下房产过户至江某名下,再利用该房产向银行贷款还债。江某与潘某伪造火化证明、亲属关系表、民事调解书等材料,江某指使熊某甲提供照片,伪造江某姐姐某丙的居民身份证。 2024 年 1 月 25 日,江某、熊某甲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熊某甲受江某指使冒充某丙,使用伪造身份证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江某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在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事后江某向熊某甲转账 5000 元作为报酬。 之后江某与潘某又虚构房屋买卖事实,伪造首付款收条、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全套虚假材料,向建设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70 万元。2024 年 3 月 5 日银行发放 70 万元贷款,江某将部分款项归还潘某欠款,其余用于清偿个人赌债。 江某主动投案,熊某甲亦主动投案。案发后江某亲属代为结清银行全部 70 万元贷款,熊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5000 元。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已恢复至原权利人某乙名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多份证明文件、产权材料,虚构交易事实骗取银行贷款 70 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熊某甲在不动产继承登记这一需要核验身份证件的法定业务中,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冒充他人办理放弃继承手续,情节严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江某全程参与策划、实施犯罪,控制、支配全部犯罪所得,在相关共同行为中作用突出,不认定为从犯;熊某甲仅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不与江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二人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江某全额结清银行贷款挽回金融机构损失,熊某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人均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熊某甲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熊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虚假证明、虚假产权证明等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的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主犯认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适用条件与社区矫正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刑;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