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甲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苗某甲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苗某甲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302号房屋,总价款145万元。苗某甲按约付清全部房款,某置业公司于2009年5月交付房屋,并承诺在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为苗某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此后苗某甲居住使用至今,但某置业公司始终未履行办证义务。2023年,因案外人申请执行该房屋,苗某甲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苗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证书并支付自2011年5月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某置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苗某甲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居住,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办证构成违约,判决支持苗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的新建商品房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导致长期无法取得产权证书而引发的纠纷。首先,苗某甲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苗某甲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履行了买受人的全部义务,而某置业公司在房屋交付已逾十余年后仍未办理产权证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其次,关于违约金,合同明确约定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自房屋交付满24个月之日起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再次,某置业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提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关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及违约责任条款,出卖人长期不办证时,买受人应及时通过诉讼维权,以免因出卖人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某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产权证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协助办证的继续履行责任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缺席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具有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