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王某与孙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一批实木家具(含老寿星雕件、根雕十八罗汉、公主床、圆桌及椅子、花架子、贵妃床榻、实木家具三套、字画一幅等)出售给孙某,总价款188000元。同日,双方签署《支付协议》,孙某确认收到全部家具并对质量无异议,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全款。此后,孙某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2022年底累计支付148000元,尚欠40000元。王某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催要欠款,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3年1月,王某再次催款时,孙某提出因双方另有的房屋买卖纠纷(王某出售给孙某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面临拆除)导致其损失巨大,故拒绝支付剩余家具款。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4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关系与本案家具买卖关系相互独立,孙某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判令孙某支付欠款4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家具买卖与房屋买卖两个法律关系是否相互关联以及被告能否以房屋买卖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家具款。首先,王某与孙某签订的《买卖协议》及《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次,孙某主张的房屋买卖纠纷与本案家具买卖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瑕疵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家具款的正当理由,孙某可就房屋买卖纠纷另行主张权利。再次,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王某多次催款后孙某仍未支付,构成违约,法院以最后一次催款之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按LPR的1.5倍计算,符合公平原则和交易习惯。本案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须证明抗辩事由与争议合同具有直接关联性,否则应另行解决。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与孙某之间的家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孙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房屋买卖纠纷与本案无关,孙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家具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