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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殷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06月,孟某与殷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殷某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102室房屋(建筑面积58.72㎡)出售给孟某,总价款75万元。合同签订后,孟某分两次向殷某支付购房款合计50万元(20205月转账28万元、20206月转账22万元),殷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首付款50万元,并将房屋交付孟某占有使用。20235月,因殷某涉及另案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孟某被要求限期搬离,实际于20236月腾退。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50万元。殷某辩称双方实为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系借款担保,但其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因房屋已被强制执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殷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性认定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首先,殷某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合同仅为担保,但其在诉前调解阶段曾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并同意解除合同,诉讼中又推翻先前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交的取现记录仅能证明款项去向,不能证明系借款利息或担保关系,在孟某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的情况下,殷某的抗辩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正确。其次,因殷某自身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孟某被迫搬离,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孟某有权解除合同。再次,合同解除后,殷某作为出卖人未能保证标的物权利无瑕疵,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本案提示,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对房屋权属状况进行充分调查,避免因出卖人债务问题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同时,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性质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房屋被强制执行导致孟某无法取得所有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孟某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殷某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50万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