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甲、李某甲与张某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1996年3月,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向北京市通州区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58.05㎡),支付购房款3.5万元,某商贸公司出具收据,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此后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2年1月,张某甲及其配偶夏某乙将该房屋转让给夏某甲及其配偶李某甲,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转让价款10万元,夏某甲、李某甲已全额付清,房屋交付后由其占有使用至今。协议同时约定张某甲、夏某乙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某商贸公司最初出售时未与张某甲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后续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遗漏该户,致使夏某甲、李某甲无法办理过户。2024年,夏某甲、李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某商贸公司、张某甲、夏某乙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各被告均表示同意原告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与某商贸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某甲、夏某乙与夏某甲、李某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有效,故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的连环房屋买卖引发的确权及过户纠纷。首先,张某甲与某商贸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某商贸公司收取购房款并交付房屋,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次,张某甲、夏某乙将房屋转售给夏某甲、李某甲,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完整、意思表示真实,且夏某甲、李某甲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多年,亦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再次,关于过户义务,某商贸公司作为原始售房人,在出售房屋后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张某甲、夏某乙作为中间转售方,亦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现各方均同意配合过户,法院据此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处理结果合理。本案提醒,购买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存在较大风险,建议购房时要求卖方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及交易手续,避免后续过户障碍。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合同主体资格)、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因本案房屋买卖及转售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合同法规定。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生效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被告协助过户系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