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丈夫留有案涉房屋,丈夫去世后,房屋属于配偶张某某与五名女儿六位继承人共同共有。女婿某某在未取得全体继承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将共有房屋以 50000 元出售,收取全部房款。张某某起诉,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5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抗辩:①自己长期赡养岳父母,售房款全部用于张某某养老医疗;②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口头遗嘱,谁扶灵扛幡遗产归谁;③属于履行道德义务,不构成不当得利;④本案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证人不能证明存在符合法定要件的口头遗嘱;女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 5 万元售房款确实全部用于张某某生活开支;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卖房当时即知情,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口头遗嘱严格法定要件:口头遗嘱仅适用于被继承人处于危急情况,要有两名以上在场见证人;危机消除后口头遗嘱失效。当地民俗 “扶灵扛幡得遗产” 不能替代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民俗不等于合法遗嘱。
女婿不是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取得财产处分权。赡养义务和财产所有权、处分权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即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私自出卖全体继承人共有的房屋。
无权处分共有房屋,收取购房款,在不能证明款项用于权利人的情形下,构成不当得利。
家庭成员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可以酌情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诉讼时效:被告主张原告早就知情,举证责任在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的特殊背景下,权利人未能及时知晓权利受损具有合理性,不当然起算诉讼时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取得的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女婿不在岳父母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生效条件(危急情况 + 两名以上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主张售房款用于赡养、原告知情,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