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诉孟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孟某向某甲公司购买商品房,总房款 1103983 元,首付款 223983 元。孟某仅实际支付 30000 元首付款,剩余 193983 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由开发商直接垫付该笔款项作为首付,不实际向孟某转账,张某为该笔 “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协议约定分两期偿还,逾期按 LPR 四倍计息,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律师费。开发商开具全额首付款发票。 案涉楼盘出现逾期交房,2025 年 8 月才通知交房;住建部门材料显示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消防评定合格。孟某未偿还 193983 元款项。 原告诉请:①孟某偿还欠款 193983 元及利息;②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承担律师费 3500 元;④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孟某抗辩:案涉属于违规首付贷,借款协议虚伪意思表示应无效;开发商逾期交房、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主合同无效担保也无效,张某无需担责。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开发商首付分期(首付贷)的定性:虚伪意思表示 开发商不实际放款,直接将所谓 “借款” 冲抵购房首付款,属于《民法典》146 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协议无效,但是基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协议无效≠不用给钱:买房人实际获得购房利益,依据 157 条折价补偿规则,仍然需要向开发商支付该笔购房本金。
担保合同随主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 主合同(借款协议)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 担保人张某明知是首付贷仍然提供担保,存在过错,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3 赔偿责任;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赔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