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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与董某离婚协议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9 年 月 19 日赵某甲与董某登记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北京朝阳区共有房屋归赵某甲所有,赵某甲向董某支付补偿款 69 万元,贷款还清后 个月内董某配合过户。后续双方签订《款项支付协议》,抵扣抚养费后原告付清全部补偿款。案涉房屋设有银行抵押权,北京出台存量房 带押过户” 政策。原被告曾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定金协议,董某事后失联拒不配合交易。赵某甲诉至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被告董某住址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原告提交全套证据被法院采信。法院判决:待案涉房屋满足带押过户条件、银行同意过户时,董某配合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赵某甲单独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案涉《离婚协议书》《款项支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原告完成全部补偿款给付义务,被告负有协助过户的合同义务。房屋尚有抵押,依据北京带押过户政策,法院并未判决立即过户,而是设置客观前置条件,待银行同意带押过户时履行协助义务。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异地法院有权就外地不动产作出协助过户的给付判决。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