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熊某与黄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案外人程某欠熊某借款 501590 元,程某对黄某享有购房款债权。三方协商一致,将程某对黄某的 501590 元债权转让给熊某,抵销程某对熊某的欠款。黄某向熊某支付 10 万元,出具 40 万元借条,承诺 2023 年 10 月还清。后续黄某出具承诺书,约定分期还款,违约自 2024 年 月 11 日按月息 分计息。黄某仅偿还 万元,尚欠本金 37 万元。熊某起诉,诉讼中撤回对李某的起诉。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审理,依据借条、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判决黄某偿还本金 37 万元及对应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名义为民间借贷,实质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人程某转让债权已经债务人黄某同意,债权转让合法生效,黄某应当直接向受让人熊某履行债务。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要承担败诉风险。双方约定月息 1 分(年利率 12%),未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起诉时将共同债务人李某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四十五、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条件与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保护合法的逾期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