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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意向购买抵账房屋,案涉房屋为开发商抵顶给张某甲的工程款房屋。杨某 2020 年 月 22 日按张某甲指示,将 55 万元购房款转账至其员工王某个人账户。张某甲出具欠条确认收款事实,但双方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定房协议原告也未签字,房屋一直没有交付,也未办理备案手续。杨某起诉要求返还 55 万元购房款并给付利息。张某甲、张某乙经法院传唤未到庭,第三人王某述称自己只是代收款项,不是交易主体。法院认定双方未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张某甲应当返还钱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张某乙不承担责任,代收人王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属于抵账房交易纠纷,定房协议乙方没有原告签字,不成立有效房屋买卖合同。钱款按指示转入第三人账户时,合同相对性依然约束委托收款的委托人张某甲,代收款项的第三人不承担还款义务。被告缺席审理,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资金占用利息可以从实际转账次日按照对应时期 LPR 计算。张某乙没有收款、不是交易相对方,无需承担清偿责任。购买抵账房应当签订完整书面合同,明确卖方主体、过户交房义务,尽量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账户付款,减少第三方代收风险。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缺席审理可以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