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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某丁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案涉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解聘某丁公司,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约定 2023 年 月 日起由新物业提供服务,通知某丁公司 2023 年 月 30 日撤场。徐某向某丁公司预交了 2023 年 512 月物业费、垃圾费、电梯费、公区能耗费、停车费合计 1657.44 元,又向新物业重复缴纳该时段物业相关费用。某丁公司拒不按期撤场,直至后续判决生效后才完成移交,抗辩受街道办协调要求留守、实际提供物业服务,拒绝退费。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拒不撤场,无权收取后续物业费,判决某丁公司全额退还徐某 1657.44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业主大会合法作出解聘决议,业委会和新物业签订生效物业服务合同,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原物业公司收到撤场通知后拒不退出小区,即便客观上仍在开展部分服务,也无权向业主收取合同终止之后的各项物业费用。街道办出于维稳的口头协调意见,不能对抗业主大会决议以及法律规定。业主已经向新物业公司缴纳对应周期费用,有权要求拒不撤场的旧物业退还预收的该周期全部费用。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第九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四十九条明确物业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场,不得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对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相关材料、拒不退出小区的责任作出规定;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与交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