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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25 年 月 29 日陈某与张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张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以 75 万元卖给陈某。陈某通过定金、旧借款抵销、转账方式付清全部房款,张某交付房屋,陈某完成装修。双方为规避不满两年的高额税费,协商暂不办理过户。后续因另案纠纷,案涉房屋于 2025 年 月 26 日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陈某提起保全异议被驳回后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判令协助过户;同时释明若不能过户,则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装修损失。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张某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不动产过户登记相互独立,未办理物权过户登记,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本案买卖时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陈某基于登记公示产生信赖,合同有效。双方为少交税费故意拖延过户,买受人陈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风险提示:交易中为规避税费推迟过户,极易遭遇房屋被另案查封、抵押等风险,即便合同有效,也不一定能够完成过户,会陷入漫长诉讼。房屋被另案查封,即便卖方同意过户,也需要先解除查封才可以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