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龙某、熊某、谭某、易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龙某向某银行申请最高额抵押借款,谭某、易某以自有两套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熊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 7.2%,逾期罚息上浮 50% 即 10.8%。银行合计发放贷款 63 万元。龙某出现欠息违约。银行起诉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龙某、熊某还本付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谭某、易某抗辩:仅提供房产抵押,对借款实际情况不知情;其与龙某私下签订解除担保协议,不应承担房产之外的还款责任。龙某、熊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认定:私下解除担保协议未取得银行同意,不对银行发生效力;抵押权有效设立,抵押人仅以抵押物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判决支持银行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最高额抵押效力: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抵押人谭某、易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责任,仅以抵押房产的处置价款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个人连带还款义务。
抵押人与债务人私下解除担保的效力:抵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债权人(银行)没有同意,抵押人和债务人私下签署的解除担保协议,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不能消灭抵押权。
共同还款承诺书:熊某签署共同还款承诺,属于债务加入,和借款人龙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区别于抵押担保人的物保责任。
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解除借款合同,主张本息、罚息。
程序提示:被告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会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394 条规定抵押权基本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410 条规定抵押权实现方式: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420 条为最高额抵押法律规则; 借款合同相关条文规制借款人还本付息、逾期罚息义务; 民诉法 147 条规定被告缺席审理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