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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职务侵占引发车位交易纠纷 逾期违约及过户诉求均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一、基本案情

购房者经某房企在岗销售人员推介,签订车位商品房预售合同,购置小区地下车位,并按销售人员要求向其个人账户全额支付购车位款项。经查,该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多名客户房款、车位款并非法占有,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案涉车位实际交付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且车位至今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无法办理产权过户。购房者诉至法院,主张房企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协助办理车位产权过户手续。房企抗辩双方无真实合同关系,交易系员工个人犯罪行为,购房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二、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刑民交叉商品房交易纠纷,核心裁判要点清晰明确。其一,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的刑事犯罪行为,不直接否定对外民事合同效力,销售人员以房企置业顾问身份开展销售、签约、收款行为,具备职务外观,双方车位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二,车位逾期交付系员工个人刑事犯罪行为导致,并非房企主观故意违约,无主观过错,法院据此不予支持购房者逾期违约金诉求。其三,不动产产权过户以标的物无权利限制为前提,案涉车位存在司法查封的客观履行障碍,不具备过户条件,购房者过户主张客观无法实现。本案明确区分员工个人犯罪责任与企业民事违约责任,兼顾交易外观信赖与客观履行事实,统一了同类刑民交叉房产交易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